失業保險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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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本政策
一,適用法律
深圳市執行《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失業條例》),《失業條例》經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參保範圍
(一)在特區註冊的企業;
(二)與員工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三)鎮,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所屬企業不適用《失業條例》.
三,失業員工概念
失業員工是指失去工作並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具有特區常住戶口的員工.
四,失業保險費繳交標準
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本單位員工人數×40%.
五,失業保險基金開支範圍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失業員工的下列開支: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員工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四)促進再就業經費(轉業訓練費,職業介紹費及生產自救費);
(五)經市政府批準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除第(一)項失業保險金外,前款所列各項費用的支付範圍和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六 ,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80%;
(二)生活困難補助金髮放標準不超過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
(三)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市社保機構按繳費基數(即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的0.8%繳納;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0.2%繳納.
七,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並且失業;
(二)在深圳市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有求職意向;
(四)原工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八,失業保險金髮放時間期限: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6個月計發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
九,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有其他特殊困難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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