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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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
第三章 農業生產
第四章 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五章 糧食安全
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
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六條 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的方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 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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