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圖案設計專利法第二章 圖案設計的註冊及其申請
手機:M版 分類:創業學院 編輯:紅細雨
第二章 圖案設計的註冊及其申請
(圖案設計註冊的要件)
第三條
(1)創作出能供工業上利用的圖案設計者,除下列圖案設計外,其圖案設計可以辦理圖案設計專利註冊:
一、申請圖案設計專利註冊以前,在日本國內或者外國已為眾所周知的圖案設計;
二、申請圖案設計專利註冊以前,在日本國內或者外國已在出版的刊物上登載過的圖案設計;
三、類似前兩項所列圖案設計的圖案設計。
(2)在申請圖案設計專利註冊以前,只要是具有這方面一般知識的人,就能按照日本國內眾所熟悉的形狀、花樣或色彩或者基於它們相結合的工藝設計輕而易舉地作出這種圖案設計時,則該圖案設計(前款各項所列者除外),雖有前款的規定,仍不能辦理圖案設計專利註冊。
(喪失圖案設計新穎性的例外)
第四條
(1)違反享有圖案設計專利註冊權利者的意願,關於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的圖案設計,從其符合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該人提出了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時,該圖案設計應視為符合該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圖案設計。
(2)起因於享有圖案設計專利註冊權利者的行為,關於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的圖案設計,從其符合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該人提出了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時,與前款同樣處理。
(3)就有關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的圖案設計,擬辦理適用前款的規定者,將記載其意旨的書面材料和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一併呈報專利廳長官,並且必須將有關證明該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的圖案設計書面材料,從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之日起在十四日以內呈報專利廳長官。
(不能辦理圖案專利註冊的圖案設計)
第五條 下列圖案設計,儘管有第三條規定,也不能辦理圖案設計專利註冊:
一、可能破壞公共秩序或者敗壞良好風氣的圖案設計;
二、可能與他人的有關業務物品發生混淆的圖案設計。
(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的申請)
第六條
(1)希望取得圖案設計專利註冊者,必須填寫具有下列事項的申請書,並附上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的圖案設計圖紙,呈報專利廳長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或者住處,如果是法人則為代表人的姓名:
一、圖案設計專利註冊申請;
二、提出申請的年月日;
三、圖案設計創作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住處;
四、有關圖案設計的物品。
(2)在通商產業省另有規定時,則可以呈報能夠表現圖案設計的照片、雛形或者樣品,以代替前款申請註冊的圖案設計圖紙。在這種場合,必須在申請書上註明照片、雛形或者樣品的區別。
(3)擬申請註冊的圖案設計,為類似自己已經註冊的圖案設計或者正在申請的圖案設計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註明其已經註冊的圖案設計或者正在申請註冊的圖案設計申請書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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