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和僱主責任險賠償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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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和僱主責任險賠償金包括?
新版僱主責任保險條款(2004)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所稱工作人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年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及其它按國家規定和法定途徑審批的勞動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九)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複發;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限額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五)被保險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員遭受的傷害;
(六)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
(七)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醉酒導致傷亡的;
(八)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自殘或者自殺的;
(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投保時已患有的疾病發作或分娩、流產導致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款;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保險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八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人傷亡責任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其中每人傷亡責任限額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不超過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50%並且不高於5萬元人民幣,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為傷亡責任限額的20%。
第九條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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