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事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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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事故範圍
按照國際慣例,現代工傷保險的事故範圍,既包括因工傷害,也包括職業病傷害。我國在1951年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對"因工負傷"的待遇作了規定。1957年衛生部頒布了《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將職業病列為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
我國勞動部分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係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爭致殘的軍人複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複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規定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從事某種職業、因職業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職業有關,是職業性有害因素對勞動者造成的慢性傷害,其致害因素、種類、結果等很難確定,所以職業病範圍較難界定。一般認為,職業性有害因素及致害結果應具有可檢測性,以檢測結果為準,並由法律直接規定職業病的種類。未列入的,不認定為職業病。1980年國際勞工會議列為職業病的種類有29種。我國到1987年由衛生部等部門頒布的《職業病名單》已將職業病列為九類共99種。九類是:職業中毒、職業性皮膚病、熱射病、日射病、塵肺、熱痊孿、高山病、電光性眼炎、放射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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