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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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原則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是《條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原則。第五章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為4類,即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補償待遇和死亡補償待遇。從待遇構成和支付渠道來看,充分體現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保障工傷職工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應足額保障工傷職工的檢查診斷、治療、住院、交通、伙食補助等費用;傷情穩定以後,經過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一次性和長期性的經濟補償;因工死亡的,應向其直系親屬發放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促進職業康復。《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款關於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支付規定,第三十條關於人工肢體、器官等輔助器具的規定,體現了注重提高工傷職工的生活質量,通過康復訓練恢復其機體功能和勞動能力的原則。
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遭受工傷后發生的救治費用和經濟補償費用,絕大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從而形成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此外,還有“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和“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並且向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者的供養親屬支付長期撫恤金。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為了區別不同等級的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受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根據不同的等級,發放不同標準的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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